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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师职业资格(申报条件)
发布时间:2012/9/11  阅读次数:6066  字体大小: 【】 【】【

信用管理师(申报条件)

  助理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和职业技术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4)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工作1年以上;
  
5)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信用管理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相关专业包括信用管理类专业、经济管理类专业以及财务、会计、营销、法律、企业管理等专业。

  相关职业包括企业信用管理委员会等信用管理部门从业人员、企业风险管理部门从业人员、企业贸管部门从业人员、企业财务部门从业人员、企业营销部门从业人员、企业法务部门从业人员以及企业信用专员或专业会计人员、法制或清欠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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