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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发布时间:2011/9/13  阅读次数:5856  字体大小: 【】 【】【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试行)

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的对象

除已有规定外,申报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的标准

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

(一)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

(二)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

(三)结核病未治愈者;

(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

(五)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者;

(七)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

(八)由瘌痢病史或者精神病史、癔病史和夜游症者;

(九)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者肺不张一叶以上者;

(十)类风湿影响肢体功能或者慢性骨髓炎者;

(十一)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艾滋病检测阳性者;

(十二)青光眼或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者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

(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者按照专业要求检测门辩色力不合格者;

(十四)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

(十五)上肢和下肢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者;

(十六)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

(十七)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或者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身高低于40公斤者;

(十八)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

(十九)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三、体检机构

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

四、体检费用

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费用,由负责体检工作的医院严格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体检人收取。

五、体检要求

(一)承担体检工作的医院要安排好一名业务副院长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水平高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二)体检前医院必须组织全体检查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负责体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奖惩制度。

(三)体检过程中,体检表、检验单由医院指定专人传递和集中保管,不准让申请人员自带。进行X光胸透时,要指定专人组织,排好顺序逐个对照检查,以防漏检或作弊。

(四)负责体检的各科医生对本科所检的项目负责。不要漏填或错填。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需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更改的自己能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论断或数据,主检医生在更改后要签名,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以示负责。疾病名称、化验结果及体检结论,均应用中文填写。

(五)体检中若发现有疑难文体,应单采取集体会诊或进一步检查后再下结论。若因设备条件限制或会诊仍难判断者,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复查。复查时,只限单科复查,并用原体检表。复查时要指派专人陪同,指定复查医院对体检医院的诊断结论否定时,要在诊断证明书上详注复查结果。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自行取得的任何检查材料,均不得作为资格认定健康状况的依据。

(六)负责体检人员要当日检查所需器材、药液和试剂。器械应当及时消毒,仪表要每日校正,试剂要保证其浓度,确保检查结果的准确。

(七)主检医师及时综合各科检查结果,全面检查无误后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填写再结论栏中。医院根据体检综合情况,对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健康状况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加盖公章,并通知申请人员取体检表。

(八)体检工作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弄虚作假者,除取消申报人认定资格外,对负责人要严肃处理。体检医院出现严重问题者,响应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取消其体检资格。

六、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省教育厅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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